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火灾痕迹,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
火作用调查与分析,宜包括火作用调查、火场温度分布推断、构件表面温度及结构内部温度推断。火作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火灾过程调查,火灾痕迹鉴定公司,包括起火时间、部位、蔓延路径,燃烧特点和持续时间,灭火过程及措施等。2、火灾荷载调查,包括可燃物种类、特性、数量、分布等。3、火场环境调查,包括消防措施、燃烧环境、通风条件,受火墙体及楼盖的热传导特性等。4、火场残留物状况调查,包括火场残留物种类及烧损状况等。5、火灾影响区域调查与确定,应根据火灾过程、现场残留物状况及结构外观烧损状况综合判定。
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1、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委托主体及鉴定目的根据火灾类型性质、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办案机关等不同情况,火灾财产损失鉴定有不同的委托主体。消防安全行为的、或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火灾,由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案件的火灾,由刑侦部门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财产损失价值鉴定;发生在重要公共部门、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严重、且社会影响巨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门成立的或各级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也是委托主体之一:涉及民事侵权的火灾事故,火灾痕迹检验费用,人民在受理民事案件中也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不同的办案机关的委托目的是要求对火灾造成的价值不明、或价格争议的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进行鉴定,以此确定财产损失规模或危害程度,作为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依据。涉及民事侵权案则作为事故责任方财产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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