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损失评估人员的限制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楹庭认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1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1法规的其他行为。
房屋损失评估对评估人员的基本要求
1、有关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2、因故意犯1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1罪而受刑1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3、评估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房屋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1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3)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1法干预;
(4)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5)法律、行政1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房屋损失评估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能力;
(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8)法律、行政1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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